投信投顧公會第三屆理事長出爐,統一投信總經理林弘立續任

(2004/08/23 09:22:00)

精實新聞 2004-08-23 09:19:41 記者 蔡淑瑤 報導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3年8月20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選出新任理事長由統一投信總經理林弘立續任。監事會召集人則由華南永昌投信總經理葉清海擔任。

另外,公會所設之財務暨會務發展委員會(財務)、投資信託業務委員會(投信)、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投顧)、紀律委員會(紀律)、法制委員會(法制)、教育訓練委員會(教育)、公共關係委員會(公關)、及研究發展委員會(研發)之正、副召集人聘任案也一併在理事會中通過。

第三屆 理事長、常務理事、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名錄

序號  所屬公司    姓名   第三屆  委員會  正、副召集人   備註 
1 統一投信 總經理 林弘立 理事長  原任第二屆理事長 
2 富邦投信 總經理 丁予嘉 常務理事 財務(正) 曾任常務理事 
3 群益投信 總經理 賴政昇 常務理事 研發(正)  
4 元大投信 總經理 杜純琛 常務理事 投信(正) 原任常務理事 
5 寶來投信 副董事長 黃桂新 常務理事 紀律(正) 原任常務理事 
6 國際大通投顧 總經理 林進隆 常務理事 投顧(正) 曾任常務理事 
7 富蘭克林投顧 總顧問 劉吉人 常務理事  原任常務理事 
8 摩根富林明投顧  董事長 胡德興 理事 教育(正)  
9 盛華投信 副董事長 唐賢仁 理事 公關(正) 原任理事 
10 保德信投信 總經理 蔡培珍 理事 法制(正) 原任常務理事 
11 復華投信 董事長 杜俊雄 理事  原任理事 
12 ?豐中華投信  集團台灣區負責人 宋文琪 理事   
13 荷銀投信 董事長 陸大文 理事  原任監事 
14 日盛投信 總經理 閻正宇 理事  原任理事 
15 保誠投信 副總經理 張一明 理事 研發(副)  
16 新光投信 副總經理 何英蘭 理事 財務(副)  
17 景順投信 總經理 李錦榮 理事 教育(副)  
18 建弘投信 總經理 蕭一芳 理事  原任常務理事 
19 國際投信 代總經理 陳忠憲 理事   
20 富達投顧 總經理 王友華 理事   
21 安泰投顧 董事長 鄭淑弘 理事 紀律(副)  
22 美林投顧 總經理 張凌雲 理事 投顧(副) 原任監事 
23 元富投顧 董事長 王培秩 理事 法制(副)  

第三屆 監事召集人、常務監事、各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名錄

序號     所屬公司     姓名   第三屆  委員會  正、副召集人  備註 
1 華南永昌投信 總經理 葉清海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  原任監事會召集人 
2 友邦投信 總經理 柯世峰 常務監事 投信(副) 曾任理事 
3 景順投信 董事長 陳小慧 監事   
4 寶來投信 總經理 左麗玲 監事 公關(副)  
5 建弘投信 董事長 黃獻全 監事   
6 元富投顧 副總經理 蔡金鈍 監事   
7 勤美投顧 董事長 何美頤 監事  原任常務監事 


註1: 基金並非存款,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投資人應注意投資相關風險並自負盈虧,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註2: 投資人應自行承擔投資基金之相關風險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本金虧損、匯率損失、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
註3: 非投資等級債券(組合)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人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對利率波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此外,非投資等級債券(組合)基金可能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註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或有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5: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6: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且投資人應注意基金可能存有短線交易費用、價格稀釋調整、公平市價等機制。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7: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可能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投資人瞭解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可能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並同意前述利益得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本行)收取之信託報酬,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本行)之報酬收取情形,投資人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註8: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基金並不表示絕對無風險,基金之績效係由經理公司所提供,投資人應注意,基金之過往績效並不代表基金未來之投資收益,除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本行)並不對基金之盈虧負責,亦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註9: 國內投信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資金依金管會規定投資大陸或港澳地區之有價證券,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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