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稱 持股數 持股比例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30,000,000 100.00%
名稱 擔任本公司職稱
FIL Management Consulting (Shanghai) Company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Shanghai) Compan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百慕達商富達國際有限公司 (FIL Limited) Bermuda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母公司
FIMHK Nominees Limited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Japan Holdings K.K.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Eminent III Venture Capital Corporation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Securities (Japan) K.K.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Technology (Dalian) Limited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FIL Investment Advisors - Hong Kong Registered Office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Technology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delity Business Services (Dalian) Ltd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百分之百持股之母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Australi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New Billion Holding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New Crystal Properties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Advisors (UK)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Asset Management (Kore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Fund Management (China) Company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Investments (Japan) Limited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 Hong Kong Branch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Oriental Glor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Advisors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Harbinger III Venture Capital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Responsible Entity (Australi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註1: 基金並非存款,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投資人應注意投資相關風險並自負盈虧,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註2: 投資人應自行承擔投資基金之相關風險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本金虧損、匯率損失、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
註3: 非投資等級債券(組合)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人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對利率波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此外,非投資等級債券(組合)基金可能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註4: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或有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5: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6: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且投資人應注意基金可能存有短線交易費用、價格稀釋調整、公平市價等機制。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7: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可能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投資人瞭解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可能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並同意前述利益得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本行)收取之信託報酬,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受託機構(本行)之報酬收取情形,投資人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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