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時間 | 一般事項交易規定 | 最低投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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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轉換 | 投資標的贖回 | 定時定額 |
匯率計算 | 委外事項 | 費用計收 |
受託報酬 | 投資人意見及申訴管道 |
註:以上各項說明所指委託人係指投資人,受託人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交易時間
- 網路銀行基金交易營業日係指每週一至週五,並扣除國內外例假日,營業時間上午9:00~下午3:00,在非營業時間內之交易視為次一營業日生效或作為預約交易。
一般事項交易規定
- 電子式交易係指委託人利用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數據通信傳輸以及未來其他電子科技傳輸工具等方式,就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之運用及其相關事宜指示受託人。
- 委託人利用電子式交易指示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轉換、異動或查詢等務,須先與受託人簽訂「個人電腦銀行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暨其他電子銀行相關服務性業務有關之契約,並取得授權之密碼,始得進行交易。
-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受託人辦理國內外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或其他事項異動時,除尚未生效之預約交易外,其餘交易一經確認執行成功即無法取消,預約交易於交易生效日當天因國內、外法令或其他事項(如基金額滿或撤銷核備下架等事項),而強制、限制或停止交易致受託人無法依委託人指示完成交易時,委託人不得異議。
- 委託人使用電子式交易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委託人應即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委託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以正確密碼指示後,得提供本契約所訂之服務,倘受託人單方認為提供該等服務會使受託人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受託人得不經委託人同意拒絕提供該等服務,但應通知委託人。
-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所約定之帳戶中扣取單筆或定時定額投資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轉換時,轉換手續費亦由受託人逕自自委託人所約定之帳戶中扣取。本事項所稱之約定帳戶,係指以委託人名義在受託人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 若遇不可抗拒或非可歸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者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事項延遲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但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 因電腦系統暫停或相關障礙事由等因素,致受託人無法辦理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事項時,委託人應親至受託人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事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妥善保存本服務相關之紀錄,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 委託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電子式交易或書面申請為之,但應以受託人確認並完成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委託人得隨時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止使用本電子式交易,受託人亦得隨時通知委託人終止本項服務,惟於終止使用通知生效前,已發生之交易或其他事項仍屬有效。
最低投資金額
國內基金:
- 股票型:單筆最低金額新台幣10,000元,定時定額最低金額新台幣3,000元。
- 債券型:單筆最低金額新台幣10,000元,定時定額最低金額新台幣3,000元。
- 貨幣市場型:單筆最低金額新台幣10,000元,無定時定額。
境外基金:
- 台幣信託:單筆最低金額新台幣10,000元,定時定額最低金額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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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信託:各幣別最低金額規定詳如下表。
幣別 中文名稱 單筆 定時定額 AUD 澳幣 1,200 200 CAD 加幣 1,000 200 CHF 瑞士法郎 1,000 200 CNY 人民幣 6,000 1,200 EUR 歐元 1,000 200 GBP 英鎊 500 90 HKD 港幣 8,000 1,250 JPY 日幣 100,000 15,000 NZD 紐幣 1,500 300 SEK 瑞典幣 6,000 1,500 SGD 新加坡幣 1,500 350 USD 美金 1,000 200 ZAR 南非幣 10,000 2,000
投資標的轉換
- 委託人得將已投資之標的轉換為同一基金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但以申請轉換當時仍屬台灣主管機關核備(准)之基金為限,並同意支付申請轉換及/或轉投資之相關費用。
- 委託人每次轉換受益權單位數時,系統顯示為委託人持有基金之庫存可轉換全部單位數(包含委託人以單筆或定時定額投資之台幣信託及外幣信託等合計庫存單位數),委託人可逕行修改並申請部份轉換,轉換後之信託金額係指原始投資金額,非委託人轉換後可再投資之金額。
- 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投資者,每次扣款之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不因全部或部份轉換而改變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贖回
- 委託人得隨時申請將投資標的贖回,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存入以委託人名義在受託人所開立之帳戶。
- 投資標的贖回之價金無法存入委託人約定帳戶時,由受託人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不計息。
- 投資標的因國內/境外基金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須強制贖回時,在贖回截止曰(如清算曰)前,得由委託人主動申請贖回,於贖回截止之日仍未自行申請贖回者,將依相關規定由受託人逕行辦理贖回。
- 委託人每次贖回受益權單位數時,系統顯示為委託人持有台幣或外幣信託基金之庫存可贖回全部單位數(包含委託人以單筆或定時定額等方式投資之合計庫存單位數),委託人可逕行修改並申請部份贖回。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投資者,不因全部或部份贖回而自動停止扣款。
- 國內/境外基金之贖回交易,視本行接獲基金公司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始存入委託人約定帳戶中,該入帳期間平均約為5~15個工作日,悉依各基金公司相關規定及基金公開說明書辦理。
定時定額
- 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以自動轉帳扣繳方式支付,由委託人定時定額於首次投資日(扣款日)前二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前,完成授權受託人於每月投資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逕行扣除。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受託人將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
- 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營業時間內,於約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每一定時定額投資約定之扣款以全額扣足(含各項費用)為準,如有不足即視為扣款失敗,個別信託編號連續三次扣款失敗,有關定時(不)定額信託資金投資該投資標的之約定即永久停止扣款,不得申請恢復。該投資標的已經扣款投資之單位數繼續留存於委託人之信託資金帳戶,委託人得辦理投資標的之回贖。
- 委託人約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不足支付其所指定同一投資日之各筆定時定額投資金額(含各項費用)之總和時,其扣款先後順序悉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順序為準。
- 定時定額信託投資委託人已辦理暫停扣款後,委託人得辦理恢復扣款,但以辦理恢復當時仍屬我國主管機構核備(准)之基金為準。
- 委託人得就定時定額投資信託資金之變更事項(扣款金額(限同一幣別)、扣款日期申請變更,或申請暫停/恢復扣款),惟至遲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辦妥變更交易後始生效力。
匯率計算
- 信託資金之收付如涉及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時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計算,營業時間AM9:00~PM3:00之申購結匯匯率依本行即時牌告外匯匯率表交易,營業時間外之申購結匯匯率以受託人現行作業處理為準。
- 共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管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委外事項
- 受託人因配合業務需要,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委託人可向受託人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受託人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費用計收
- 申購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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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費率標準:(個別基金詳細費率,委託人請參考「通路報酬揭露」說明)
國內基金 境外基金 股票型基金費率0%至4% 股票型基金費率0%至3% 債券型基金費率0%至3% 債券型基金費率0%至2% 貨幣市場型基金費率免收手續費 貨幣型基金費率0%至0.5% - 二.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自所約定之帳戶內扣取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 四.境外基金B、C、C2、Y股依B、C、C2、Y股基金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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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費率標準:(個別基金詳細費率,委託人請參考「通路報酬揭露」說明)
- 轉換手續費:
- 一. 費率標準:每筆收取新台幣500元,如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有另訂收費率者,從其規定,另行加收。
- 二.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單收取。
- 三.境外基金B、C、C2、Y股依B、C、C2、Y股基金約定事項。
- 四.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自委託人約定之帳戶內扣取一次給付。
- 信託管理費:
- 一. 費率標準:年費率0.2%,每筆最低新台幣200元或其等值外幣。
- 二.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
- 三.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 其他費用:其他因信託契約規定或信託資金之匯出、匯入、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
- 境外基金買賣價差:
- 一. 木星系列基金:申購價格=淨值,贖回價格=淨值-約0.3%至1%。
- 二. 德利系列基金:贖回價格=淨值,申購價格=淨值+約0.5%。
註:前述各項費用受託人得基於成本負擔考量隨時調整該項收費標準,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通知。因處理本信託事務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權益因而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涉訟所發生之費用等,悉由委託人負擔,並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約定之存款帳戶中扣款,惟應通知委託人。前述各項費用,倘因故無法自委託人之帳戶中扣收而由受託人累計於帳上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回贖價金中先行扣收或處份部份信託財產以支付之。
受託報酬
受託人辦理委託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境外基金之相關交易時,若有自基金公司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委託人請參考「通路報酬揭露」說明。
可能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
- 報酬標準:年費率0%至0.6%。
- 計算方法:以受託人於基金公司之日平均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報酬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投資人意見及申訴管道
- 受託人辦理財富管理/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接獲委託人對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委託人;委託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受託人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委託人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受託人財富管理/金融商品銷售業務免付費諮詢及申訴專線0800-01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