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投顧總代理之「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及「伊斯蘭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更新通知。

2020/07/07

依  據:富蘭克林投顧109年7月1日(109)富字第07-00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富蘭克林投顧總代理之「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109年5月版本公開說明書所載內容之變動,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基金資訊、目標及投資政策」章節內容變動如下:

1.日本基金、美國政府基金、亞洲小型企業基金、新興國家基金、全球平衡基金及全球股票收益基金變更投資經理公司,另日本基金及新興國家基金刪除次投資經理公司。

2.美元短期票券基金的投資政策補充可增加投資的政府及相關機構。

3.亞洲債券基金、亞洲成長基金、亞洲小型企業基金、金磚四國基金、大中華基金、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新興國家基金、全球債券基金之投資政策補充可投資不超過其淨資產的10%於UCITS以及其他UCIs。

4.亞洲成長基金、亞洲小型企業基金、金磚四國基金、大中華基金、新興國家基金之投資政策調整投資在中國A股及中國B股的比重由10%增加至20%。

5.全球債券基金、全球債券總報酬基金之投資政策補充總報酬互換交易曝險。

6.多空策略基金於風險考量新增「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風險」項目。

7.天然資源基金、科技基金、美國機會基金於風險考量新增「證券借貸風險」項目。

8.亞洲債券基金、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全球債券基金、全球氣候變遷基金、全球債券總報酬基金,於風險考量新增「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風險」項目。

9.亞洲成長基金、亞洲小型企業基金、金磚四國基金、新興國家基金,於風險考量新增「中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風險」項目。

(二)「風險考量」章節內容變動:新增「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風險」說明。

(三)「附錄D」章節內容變動:「擺動定價調整」之內容說明調整,在特殊情況下,擺動定價機制調整幅度之上限,得暫時超過每股資產淨值2%。

二、「富蘭克林坦伯頓伊斯蘭系列基金」(下稱:本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109年6月版本公開說明書所載內容之變動,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任命「摩根大通銀行」擔任本系列基金之行政代理機構,並新增行政代理機構定義說明。

(二)「基金資訊、目標及投資政策」章節內容變動:伊斯蘭債券基金補充「本基金得分派未扣減費用之收益」,其得允許較多的收益被分配而可能也有減少本金的影響,同時於風險考量新增「配息政策風險」。

(三)「附錄E」章節內容變動:「擺動定價調整」之內容說明調整,在特殊情況下,擺動定價機制調整幅度之上限,得暫時超過每股資產淨值2%。

三、新版公開說明書中譯本請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至富蘭克林投顧網站(http://www.franklin.com.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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